為了釐清名詞上的定義我想做點說明是必要的!(天阿!有必要搞得我好亂嗎?)
到底是誰造成社會問題的呢?又衍生出哪些問題?作為捐款人又該如何檢視手邊的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呢?
本篇文章的重點還是希望能提出不同的觀點給各位讀者參考,畢竟行善這件事不管在何時或何地都能做的,何必陷在名詞上的泥沼中,回歸初衷才是關鍵。
何謂社會企業
在臺灣,社會企業的概念算是處於模糊的低度建構階段。相較於歐美早在一九九○年代成立社會企業研究中心,國內對於社會企業的相關研究起步較晚,幾乎都在二○○○年以後。(在台灣行政院103年推動「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並做以下兩種區分:
廣義操作型定義:
泛指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其所得盈餘主要用於本身再投資,以持續解決該社會或者環境問題,而非僅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就組織特性上,社會企業同時追求社會與經濟利益,但以創造社會影響力為主要使命。
而就組織型態上,可以一般營利事業或者非營利組織之形態存在,其關注類型相當多元,包含弱勢關懷、在地發展、生態環保、公平貿易等。
狹義操作型定義:
1. 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之目的。
2.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會公益報告。
3. 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30%保留用於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社會企業的成立目的與特質
所以社會企業最簡單的判別基準在於,它必定承載了社會發展或公益目的,為了改善社會、解決人類問題而運作。以商業模式為手段,利用企業組織運作來經營,所得盈餘部分分配給組織成員外,保留盈餘再投資於尋求永續的解決方案或擴大公益事業(創造就業),不以追求投資人的利潤為唯一目的,而是以解決社會問題或公益發展為最終目的(孫智麗、劉依蓁,2013:59)。
何謂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泛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以達成經濟繁榮、社會公益及環保永續之理念。
依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簡稱WBCSD)的看法,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世界銀行則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與關鍵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有關的政策和實踐的集合,係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而貢獻於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
我國資本市場為因應此趨勢,於99年公告「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引導國內企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強化企業永續發展,以期提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根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第四條
上市上櫃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這個段落上述所涵蓋的定義好像跟社會企業沒甚麼差別?是的!還真是沒甚麼差別!唯一的差別是社會企業多了這麼一段話: 是指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 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捐贈的模式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
愛識讀觀點:
舉例
鴻海集團所成立的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為何不去成立社會企業,獲得政府的補助?平心而論,鴻海集團會需要多此一舉嗎?
也就是說今天他們想要用錢去幫誰依法有憑有據,根本不需要經過誰的同意!更何況基金會有著充足資金的來源。
另一個例子:
慈濟手上擁有上百億資產,除了綿延不絕的捐款收入,他們也跟著做社會企業,這是為何?政府又為何繼續的補助他們?(這只是其中之一的案例)還真的有些奇怪!
同樣的邏輯有另一個案例:
有一批人先成立協會用協會的名義在接受政府的補助與標案,同一批人在成立社會企業執行這個協會所接回來的案子,左手拿進來的錢跑到右邊的口袋!這個例子他也許合法但絕不合理!
再者所謂的財團法人或基金會其資本額一定要有3千萬如此規模跟一般的上市櫃公司相同,最引人詬病的就是財務,不管是宗教團體法、人民團體法、信託法,也就是說這些非營利組織的財報只要主管機關沒意見,無論是你我的納稅錢如何被政府用其他名義轉成補助給予這些團體,在尚未修法前我們絕不可能知道這些錢是被怎麼用的!更別說捐款徵信,有些單位連徵信都沒有!
一直以來我們都希望政府機關能夠透明、公開、公正的將訊息揭露,因為人民是政府的老闆!同理非營利組織拿的是人民的捐款也是血汗錢,為何還要等到政府修法才來透明、公開、公正的將訊息揭露?而不是用更高的道德標準回饋給捐款人呢?
一直以來我們都希望政府機關能夠透明、公開、公正的將訊息揭露,因為人民是政府的老闆!同理非營利組織拿的是人民的捐款也是血汗錢,為何還要等到政府修法才來透明、公開、公正的將訊息揭露?而不是用更高的道德標準回饋給捐款人呢?
宗教團體法、人民團體法、信託法在尚未嚴謹與透明化之前又來一個政府大力推廣的社會企業,未來的社會弊端與問題只會更多!我想無論是納稅人或是捐款人,各位讀者絕對有必要省慎的看待自己錢該如何做出明智的選擇!
後續我們將繼續討論衍生出哪些問題……….
參考文獻:
台灣證卷交易所企業社會責任簡介
臺灣社會企業的現況與困境-林淑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國發會:台灣需發展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
宗教團體法草案
http://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sn=183
圖片來源:
https://singchi.org/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2869
圖片來源:
https://singchi.org/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