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勞動小咖咖(比小咖還要更小咖的小咖咖,執業律師)
你真的知道什麼是「責任制」嗎?慣老闆一句「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就真的完全合法嗎?
在「你今天責任制了嗎?」專題,小咖咖就是要帶大家打破一些對於責任制的迷思,讓我們一起來完全破解責任制吧!
Q1:責任制就是「無限期認命自己責任自己扛」?完全不受法律保障?
「我們是責任制喔!」
慣老闆這句話像是一把「尚方寶劍」,讓勞工朋友只能回去抱著棉被哭,事實上我們俗稱的責任制,其法律依據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只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也就是現在的勞動部指定)之以下職業: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經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國定假日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之限制,且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也就是說,縱然是完全合乎法令規定的責任制勞工朋友,也只有在你處於「工時、例假、國定假日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時,可以經由老闆和勞工另外以「書面約定」的方式,承擔「責任制」,但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當你在「特別休假」、「延長工作時間請領加班費」、「調動工作之限制」的情況下,就完全不受影響,還是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唷!
Q2:不管我做什麼工作,老闆都可以約定責任制嗎?
台灣慣老闆真的太常使用責任制這個詞了,搞的責任制好像只要慣老闆說了算就可以,但其實現實完全「大錯特錯」!
可約定責任制者,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也就是經勞動部指定)之工作,而這樣的工作通常分為四種類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參照):
監督及管理人員,也就是可以實際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如果只是你的職稱掛主管,但實際上不具有人事決定權限,你就不屬於這一種人。
責任制專業人員,指的是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這也是為什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就是俗稱責任制的法律依據來源。
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Q3:具體而言,哪些行業工作可以約定責任制?可不可以不要講那麼多文謅謅的定義?
各行各業萬萬種,一般而言勞動部指定會限於「特定事業」僱用「特定工作者」,因勞動部會隨時檢討修正,所以最直接的方式是上勞動部查詢或直接打電話去勞動部詢問。
小咖咖在這邊則直接整理了勞動部「到目前為止」,仍指定可以約定責任制的事業工作人員。趕快看一看,就可以發現自己可能根本「不是」可以約定責任制的工作吧!
105.01.05勞動部公布核定公告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一覽表
所以⋯⋯如果你受僱事業工作根本不在下表裡面的話,賓果!雇主可能根本不能跟你約定責任制,也就是說至少現在的你,「完全」受勞動基準法保護唷!
Q4:很不幸地我是上表所列工作者,老闆「口頭說」我是責任制就算數嗎?
即使你是屬於上表所列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責任制也不是老闆「口頭」說了算!
因為勞動基基準法第84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限制時,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必須白紙黑字寫下來才行!如果只是老闆「口頭」講講,當然不算數。
Q5:如果老闆說要簽約!簽約內容隨便老闆愛怎麼簽就怎麼簽嗎?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可以書面約定的,只有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0、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6條(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休假)、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可以特別約定「排除」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限制。
因此,只有針對上面這些特定項目的勞動條件,才可以依照與雇主間特別約定排除不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具體而言,雇主可能就可以與勞工約定如下內容:
(製表:極憲焦點)
Photo Credit:Corbis/達志影像
Q6:小咖咖你的意思是,雇主可以跟我約定上班要上到工作做完(沒有約定具體的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可以毫無限制;以及完全不給例假嗎?
當然並不是這樣的。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如果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前二小時要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後二小時要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加班費,這條有關加班費的給付是「不可以」經由特別約定排除的,而且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也要求了特別約定要「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因此,老闆至多可以跟你約定正常工時超過法定上限8小時,但還是要跟你具體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究竟是幾小時,是9、10還是11小時...超過正常工時上限部分還是要依勞動基準法給加班費。而加班也不是可以毫無盡頭愛怎麼加就怎麼加,還是應該考慮到「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假日部分也不可以直接約定完全沒有例假,只是可以不用依勞基法規定七天內一定有一天例假,但還是要考慮到勞工的健康及福祉給予一定間隔,如14天或幾天內要有不用上班的休息日。
具體而言,約定還是要送「核備」,也另外有核備的審查標準,詳細可參Q8。
Q7:小咖咖可以舉一些縱然可以依法適用責任制也「不該」有的約定嗎?
如果雇主和勞工所謂適用責任之特別約定,卻違反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也根本不能特約排除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就還是違法無效的,舉例而言:
連續工作完全不給休息時間(違反勞基法第35條而違法)
「不給特別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而違法)
「加班不可以請領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39條而違法)
「同意任何情況都絕對配合公司加班」(違反勞基法第42條而違法)
「同意配合任意調動工作內容,絕無異議」(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而違法)
「不准請產假」(違反勞基法第50條而違法)
「不給哺乳時間」(違反勞基法第52條而違法)
Q8:雇主和我簽約了,就完全合法嗎?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是啥意思?
縱然有書面契約約定了,雇主還是必須要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所謂的核備,也就是老闆必須把這份書面契約交由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審查,並發給一個記載有「同意核備」的公函;如果沒有完成這個程序,就還是依法沒有完成程序。
可千千萬萬要注意這個「核備」呀!這個「核備」可是有意義的。
因為各地方政府為了要處理核備這些書面契約的審查,所以勞動部和各地方政府勞動局通常會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制定「個別審查基準」。
舉例而言,台北市政府針對「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專業人員」,審查基準就規範: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3.四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4.四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另外,像是律師這個職業,台北市政府針對「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審查基準規範: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也就是說如果慣老闆的約定太誇張,超過這些審查基準的工時限制,就可能被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審查時打回票,不同意核備。相關的審查基準,也可由查閱更詳細的內容:
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時標準一覽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Q9:蛤?可是如果我老闆就是很賤,根本沒送去核備,契約還有效還是無效?
過去法院對於這個書面契約沒有經「核備」,勞工是否還要遵守這樣的契約,是有爭議的。曾經有民事法院認為,沒有「核備」只是沒有完成行政管制的手續,所以只要給老闆罰罰錢就可以了,勞工朋友既然都願意簽約了,契約最大!當然就還是要遵守囉!(慣老闆花錢消災就好惹~)
BUT!BUT!BUT!凡事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司法院大法官726號解釋,則指出這個書面契約未經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就不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限制,不僅可以罰錢(公法上不利效果)外,如果發生民生爭議,法院還是可以於具體個案中,針對未經核備的事項,基於「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也就是正常工作時間,現在每周工時上限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上限8小時)來調整,並且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延長工作時間、假日工作可以請求加班費)來計付工資!
白話來說,就是沒有給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的約定,就可能是無效的,對於勞工有害的部分,就要回歸原來勞動基準法之法定工作時間制度,勞工朋友也可以針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時間請求加班費。
Q10:小咖咖~如果你講上面這些要件,我老闆都違法,可是我老闆還是整天滿口責任制、責任制的,我又不敢自己去打訴訟,我可以怎麼辦?
如果根本就不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的話,簡單來說
第一、勞工非勞動部指定之事業工作者
第二、未以書面契約約定
第三、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只要任何一個要件不具備,老闆就不可以整天「責任制、責任制」的要求勞工朋友要晚下班、不給加班費等等,都要回歸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因此,在「不」符合前述「責任制」合法要件之下,雇主如果使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上限超過8小時,或是連同加班每日超過12小時;或是沒有給足每七天休一天的例假,國定假日不給休假沒有給加班費等等,這些全部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罰的事項,老闆都有可能會因此被罰錢。(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各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同樣滴~勞工朋友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勞工檢查處,透過申訴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至勞工局或勞檢處提出申訴要求進行勞動檢查,可以「匿名」也可以要求「保密」,但是要記得檢附相關的事證以利查證為真實檢舉唷!
→有關申請勞動檢查的知識,可以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
小咖咖你跟我說這麼多幹嘛,吃苦當吃補,做人就是要講「責任」!為了自己要不要「負責任」,和雇主拚個死氣活來是不是太草莓惹?
小咖咖完全可以理解現在台灣勞工朋友的處境,但是台灣的慣老闆有可能就是我們自己不小心給慣出來的唷!至少讓勞工朋友知道自己有這些權益,就可以知道我們的「責任」不是可以讓慣老闆予取予求滴!新的一年,大家一起努力為勞動權益奮鬥吧!那我們下次再會囉!
延伸閱讀:
極憲焦點【極憲法庭】只要雇主一張嘴,你就是「責任制」勞工嗎?(釋字第726號解釋)